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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潮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金石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机关实行办事公示制。
(一)党政办公大楼入口处悬挂机关职能部门位置分布图。
(二)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并将各职能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以及收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等(除需保密的内容外)公开告示。
(三)职能部门应将工作职能、办事流程图、办事程序、监督岗(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和工作人员去向牌上墙公布。
(四)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以及外出执行公务应佩戴身份牌,着装整洁、端庄稳重、朴素大方,男工作人员不着无袖无领上衣和短裤,女工作人员不着露肩上衣和超短裙,上班时间不泡工夫茶。
(五)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首问工作人员应热情主动地为其指明办事机构所在位置;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予受理,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未能即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迅速将有关材料上报,并积极跟踪,请求尽快办理,上级审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将办结情况转告当事人。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要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各种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应井然有序摆放。
第七条: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八条: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自受理之日始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第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5条第(4)、(5)项及第6条规定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凡受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的都要记录存档。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查处。
(一)对镇委、镇政府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八)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强行推销商品的;
(九)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将予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将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二)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而不服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将予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将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二)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而不服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设在镇纪委,投诉电话6557302,负责受理机关效能投诉件。同时,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向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反映和转递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县垂直部门要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一并执行。

二、组织生活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规,维护社会安定,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经济,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有顾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各负其责。
3.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言行一致,团结协作,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三、党政机关工作制度

金石镇党政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1.党委书记和镇长分别主持负责党委和政府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应对全镇工作负总责。
2副书记、各副镇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工作和任务,凡属于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一律由分管的领导直接负责处理。副书记、副镇长对所主管工作,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线条的工作,要主动同其他主管领导商量共同解决办法。对分管范围或协调其它副职领导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示书记或镇长,对一些重大问题才提供党委会、镇长办公会或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协调各主管线条、部门工作。机关各主任要协助主管副书记、副镇长搞好分管工作。
4.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办公室全面工作,要积极带领本办公室各位副主任及其他于部按分管职责搞好工作,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5.机关挂片包线于部,按党委、政府分工,应对包干单位负责,要经常深入挂钩单位,了解干群思想和集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部分驻片包线负责人处理不了的问题,可协调各主管线条领导共同解决,对部分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才请示主要领导。
6.实行汇报制度。各部门对一些涉及线条或全镇大局利益的工作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对涉及全镇大局利益及荣誉的大事应主动汇报书记、镇长,做到该请示的事请示,该汇报的及时汇报,不该请示和汇报的自行处理。做到既民主又集中,确保机关工作有序、政令畅通,
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四、驻片工作责任制

1.各工作片片长是各片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机关干部是所驻村的责任人,片、村的工作实绩将与片长、驻村干部工作考核相挂钩。
2.驻片人员应经常深入所驻片、村调查研究,把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到干部和群众中去。
3.驻片人员应指导和帮助所驻片、村开展各项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选准路子,发展经济。
4.驻片人员应密切注意所驻片、村社会治安情况,指导、配合村调处各种纠纷,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5.驻片人员应负责抓好所驻片、村计划生育工作,对村内育龄妇女生育情况应手中有底、心中有数,及时动员对象落实措施,完成人口控制指标和“四术”任务,使所驻片、村通过上级检查验收。
6.驻片人员应认真抓好所驻片、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应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驻片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德才兼备干部,不断调整充实村领导力量,协调村领导班子成员关系,增强村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8.驻片人员应指导所驻片、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国土管理,查处违法用地,整治农村脏乱差,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群众文明水平。
9.驻片人员应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反映民意,理顺民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村工作。
10.机关干部驻片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内容。

五、金石镇党政机关会议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原则,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机关会议制度:
1.书记会:
由党委正、副书记参加。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决定解决关键性的重要工作和事项。要视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
2.党委会:
原则由党委书记主持。由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报请上级批示重要事项;研究党内工作,人事调整,进行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全镇性工作通报,研究、决定、处理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会议视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确定。
3.班子民主生活会:
主要组织班子成员过好民主生活,各成员对自己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向会议作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般半年一次。
4.镇长办公会:
由镇长主持召开。由政府线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专门针对全镇性政务工作的汇报、研究、决定、处理政务中较为重要事务。
5.机关同志会:
主要是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传达上级指示决定,通报情况,布置工作,落实责任,保证党政的中心工作和部门本职工作的落实,会议一般由镇党政有关领导主持召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度。原则上在每星期一晚进行。
6.机关党支部会:
由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在机关支部记录本签到,支部党员参加,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过好党内生活,研究和决定支部内事务,结合机关干部会和学习日制度,具体时间由主要领导决定。
7.其他会议:
由党政领导或主要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管理、监督,坚决防止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落后的思想,培养和推荐使用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杜绝临时突击决定干部的任免。
5.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杜绝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圈阅代替党委集体讨沦。
6.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的程序进行。同时,严格职数的管理,不得擅自增加职数进行任免。

七、 机关行政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机关同志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夜要坚持吃住在本镇(节假日、因公出差、开会等除外),原则上每星期一晚上为政治学习时间,并实行签到制度。
2.各个办公室(所、站、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各个阶段镇政府和各片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本室(所、站、部门)人员工作的统筹安排。一般情况下,各室(所、站、部门)每天要安排至少一名同志在家值班。
3.各办公室(所、站、部门)的主管领导,要及时检查所管室(所、站、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工作情况,做好督促工作。
4.因故需请假者应提前申请,一般同志请假一天由所属片线领导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因病不能上班的同志,应向所属片线领导请假;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镇长批准,由书记、镇长指定临时代理人。一年内事假超过15天,将视其情节在经济上给予一定处罚。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将按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二)值班制度
1.全体机关同志分成五个班进行轮值,节假日不补休。夜班时间为18时到翌日8时,节假日值班为当天8时到翌日8时。
2.值班人员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当班时一般不准外出。要认真做好电话接听、记录,处理好偶发事件,如有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3.节假日要做到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好机关巡护,负责守卫机关财物。
4.门卫、保安人员值班要负责机关大院门前及院内四周卫生,收发报纸、资料、文件、接听电话,禁止闲人进入机关大院,禁止在门前和在政府楼下停放车辆,禁止外来车辆和摩托车在机关院内停放过夜,中午和下午下班后,大门应关闭。
5.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擅自离岗。确因故未参加值班的,应提前报告值班负责人。
6.值班负责人要带头坚守岗位,安排好本班人员值班时所负的工作。
7.夜间有私人客人来访的,应于23时前离去,需留宿的应报班长同意。
8.派出所值班自行安排,要确保节假日至少有一半以上人员值班。
会务管理制度
1.由书记、镇长、副书记主持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2.由各线条主持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各线条属下的办公室负责。
3.机关的会议厅(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部门需使用会议厅(室)的必须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使
用会议厅(室)后应自觉派人打扫卫生,保持场所清洁。

(三)接待制度
机关于部和工作人员要本着热情节俭、礼貌待客的原则,搞好接待工作。
1.对上级部门领导前来检查指导工作需要用餐的,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报膳,说明来客单位、人数及对口陪餐人数,党政办按财务规定在机关食堂安排就餐。一般不搞外餐接待,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接待用餐的,需根据实际先报党政办请示有关领导,并参照接待限额安排在外用餐。
2.严格控制购买烟茶及其它物品赠送。确需赠送的,应经主管领导同意。

(四)车辆使用保养制度
1.镇政府的小汽车为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管理。镇领导、同志因工作需要用车,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先后缓急统一调派。
2.因工作需要用车,在保证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党政联席会成员可单人出车,其余同志应3人以上方可派车,各线条、部门在本镇内下乡工作或办事不派车,特殊情况例外。警车平时归党政办公室调用,如派出所有特殊任务,由正副所长、指导员调用。
3.严禁公车私用。私人如确因特殊情况用车的,必须征得镇主要领导同意,并向党政办公室办妥借车手续方可出车。
4.小车由司机专人保管,司机要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5.没有出车任务时,小车应停放于指定车库。

(五)卫生及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楼的大门,由大门值班人员按规定准时开关。
2.各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应主动督促工作人员下班时关闭门窗、关闭电源之后才能离开办公室。
3.未经主管机关内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准到其它办公室搬家私和其它各种用品,不准拿取公物到自己宿舍。
4.机关办公用品、宿舍房间及公物用具,一律由主管机关内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调配,任何人不准以种种理由推辞或不服从调配。
5.为保持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各办公室及有关人员应对各负责管理房间利用每天上班前或下班后搞一次卫生,每半月至少用水清洗一次,宿舍以楼层为单位设立负责人搞好周围环境卫生。
6.不准随地吐痰,乱丢乱投烟蒂、碎纸、烟盒等废物。
7.不准乱放单车、摩托车。
8.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的保卫工作。
9.注意节约用电、用水,爱护一切公物。
10.因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政治影响者,要追究责任、赔偿、行政处分及取消年度评奖。
11.大院内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十时半以后,不准搞影响他人休息的文体活动或喧哗等行为。
12.花木管理:不准采摘花木,乱踩草地,政府大院内花木平时的浇水、除草、施肥、喷药等工作由党政办负责,节假日时,由各片负责派人浇水。

八、金石镇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财务管理,实现增收节支,堵塞漏洞,控制多头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发挥机关同志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1.预算内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根据上级下达预算标准,按规定经费给予拨款。
2.预算外资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所管理,如国土、开发公司、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计生办、民政、司法、派出所、综治办、保安队、广播文化等,各部门收缴资金必须上缴财政所,收款票据用财政所出具的县财政局统一票据。

(二)资金审批制度。
1.镇机关的办公费用和经济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100元以内(含100元)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100元以上由镇长审批,大宗开支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2.各部门如需要使用资金,必须经线条领导同意、证实,及时报镇长审批,财政所根据手续完整才给予拨款。
3.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投资、福利事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镇性组织活动项目开支,都必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交镇长审批。
4.镇机关干部政工、村委会主要领导、镇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生病慰问金额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党群副书记汇报,由党群副书记根据困难程度和患病实际,提出补助额度及交镇长审批。
5.经领导批准和按规定合理开支单据,一律要有原始票据,单据书写清楚,盖出售货物单位公章,经办人、证明人要在货票背面写明事由并签名,送交镇长或党政办主任审批。凡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一律不给予付款。

(三)经费开支的各项规定。

1,凡属全镇性大型会议和参观学习活动费用开支、生活补贴,根椐会议类型,分别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出书面预算,申请报告,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或联席会讨论,交镇长审批。
2.接待来宾,确因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党政办公室负责后勤领导报告,统一安排,一律在机关内就餐,伙食费标准按来宾和实际人数,科员以下每人每餐15元,科局级以上每人每餐20元,原则上由对口单位陪餐。因时间原因确需在外就餐的,需经领导批准,餐费不能超过标准。特殊情况由领导决定。
3.机关食堂应本着节约,不浪费的原则,按标准、想办法提高生活水平,应经常变换菜路,使之多样化、不单调,适应机关同志需要,应尽量节约,减少月超支量。
4.接待来宾,原则上不送礼,如出于礼节,必须请示党政主要领导,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才能报销。
5.机关内部夜间值班,除出勤执行任务,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夜餐外,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借口报销夜餐费。
6.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本市内开会、出差,一律不给予旅差补贴,确需参观学习的,凭通知文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才可外出,费用按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7.镇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因病经医师诊断确需住院的,经领导批准,其住院费和药费全额报销。长期病休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和长期患病不住院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单据全面审核(药费单据要有医生付方)签发证明意见交领导研究后,给予经济困难补助,每月的医药补贴照发。
8.镇机关各部门日常需要的办公文具用品,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工作需要时向保管人员领取。对上级要求订阅的报刊书籍,由党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根据实际,请示领导同意,安排订购。
9.本制度未列入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请示有关领导同意,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四)完善财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发扬民主理财。
1.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发扬创业精神,艰苦奋斗,为发展镇经济出谋献策,多做贡献。
2.狠抓制度落实,健全监督制度,镇政府成立核帐检查组,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3.对在经济活动中,发现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公款等违纪行为的要坚决认真查处。

九、机关勤政廉政制度

为更好改进镇委、镇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保持廉洁勤政、高效服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1.秉公办事,不以权谋取私人利益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沽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行贿;不准敲诈勒索财物。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不准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供私人使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供个人使用的会员证、信用卡;不准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财物;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不
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3)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4)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事业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推销各种书刊、物品。
(5)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2.勤俭办事,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级和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送的礼品;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准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及时上交。
(2)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不准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吃宿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3)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不准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4)机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3.自尊自重,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1)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准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不准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不准参与倒卖、出卖许可证、配额等政府批文。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4.公道正派,不弄虚作假、任人唯亲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准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不准利用职权或采取虚
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或福利待遇;不准通过新闻媒介虚构、夸大自己的政绩和
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的声誉;不准隐瞒事实真象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2)为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不
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在招工、招生、录用、入伍、任职、安置、工资福利和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不准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的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3)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公务员录用、任免程序办事,不准违
反组织原则任人唯亲;不准推荐、任用有不廉洁行为的人;不准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控告人。

5.严于律己,不谋取特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不准违反规定为个人超标准占房、购房、建房;不准用公款购买、修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用公款在个人住房中安装各种娱乐、健身设施;不准用公款在饭店、宾馆等场所租用住房;不准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及为自己和子女、亲属购买或建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购房及建房。
(2)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用车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车辆;不准用贷款、救灾款、教育基金等专项基金购买小汽车;不准借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名义购买车辆;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或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标志;不准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或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6.知礼守法,不违反外事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谋取私利,不准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不准在国外、境外参股、参资;不准派驻国外、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不准参与走私、贩私和截汇、逃汇,不得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2)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出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不准违反规定办事或为他人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不准通过非法途径及手段获取、持有外国及港、澳护照、身份证及其他出国出境证件;
不准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度假。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公务中不准违反规定进行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明示或暗示外商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不准要求和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不准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国家、地区往返;不准涉足色情场所,购买、观看、索要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7.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如违反本制度,将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 公文报送、审批、传阅制度

(一)来文处理
党政办公室负责来文的登记、送阅,要做到登记准确、送阅及时;由办公室呈送各位党政班子成员的文
件均应及时传阅并签名,必要时作出指示,文件传阅后,及时通知办公室回收。

(二)发文审批
1.需以党委名义发行的文件,必须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临时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发。
2.需以镇政府名义发行的文件,属全局性问题的,必须由镇长审核签发,属线条工作文件的,可由镇长
指定分管线条的领导审核签发。
3.需以党委办或政府办名义发行的文件,由党政办主任审核签发。

十一、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党章、党政法规、(控申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
1.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或接待群众来访,首先要认真拆阅来信,记录好来电或来访者反映的内容,再作
好登记,认真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2.登记来信来访内容时,要言简意赅,准确无误,条理分明。
3.填写登记表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齐备,书写要工整。
4.在办理好登记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涉
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呈报领导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5.需要转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填写转办单,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姓名摘转。

(三)接访制度
1.镇长接访日
每周二为镇长接访日,镇长或副镇长亲自接见上访群众,具体规定如:
①时间:每周二上午9:00~11:00
下午14:30~16:00
②地点:镇政府信访室。
③接访内容:就镇委、镇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
作释疑解难。
2.部门领导接访日
每月10日为派出所长、司法所长、国土所长“三长”接访日,具体规定如下:
①时间:每月10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4:30—16:00
②地点:镇政府信访室。
③服务对象:本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④接访内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接受涉及具体单位和个人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上访,解决和
协助解决各种遗留问题。
3.接访要求
①对来访者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轻视、忽视来访者的言行。
②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不得自行取全。
③接访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问题,不许愿,更不得信口开河。
④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应耐心为指明受理单位。
⑤对情绪激动的采访者,要做好疏导工作,不论是否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如发现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的,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四)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上报制度
1.信访举报案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方可立案调查。
2.信访案件要编号,并设立专册登记。
3.实行办案责任制,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质量,一包到底。
4.明确督办范围,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
5.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进行审核,把好质量关,信访举报案件的结案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全。对符合结案要求的要报请领导审批结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材料。
6.按时按质上报调查结果。

(五)回信回访制度
1.对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给予结论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性答复;合理化建议的给予鼓励。
2.对联名信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部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公布调查结果。
3.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4.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回信回访,回信要言简意
5.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要记录在案。

(六)保密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宜公开的材料,不能随意泄露、扩散。
2.严格分级负责制,属于哪—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就应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3.不得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4.不扩散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者或信访反映人泄露。
5.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上级组织领导同志对处理信访问题的批示、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簿、报告、统计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外传。

十二、 学习制度

1.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对象为党政班子成员。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晚上为集中学习时间。
学习内容:
(1)邓小平理论,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2)传阅一个月来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

2.机关同志学习制度
(1)学习时间:除节假日外,每周星期一晚上为学习时间。
(2)学习内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章及
总结、布置阶段性工作。
(3)学习形式:采用集中学习,或以片(班)或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讨论、交流。
(4)学习考勤:机关全体同志都要自觉遵守制度,准时参加学习,有事应提前向党群副书记请假,党政办公室应做好实事求是的登记,纪检、组织部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统计工作。
(5)学习管理:对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年超过三次,机关大会点名批评;超过五次,机关大会点名警告;超过十次的,扣发年终奖金。

十三、首问首接负责制度

1.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接责任人。
2.首问首接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到机关办事的群众,不可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1)属首问首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2)不属于首问首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部门,并交由承办部门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处理,该部门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即为首问首接责任人。
(3)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首接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首接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4)对群众的一般性咨询,要做到全面、细致介绍,让群众确实听得明白,感到满意。
(5)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机关业务的,首问首接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3.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首接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还应明确告知办理的部门。
4.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承诺和时限的要求提供服务;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
5.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免教育。

十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1.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首问首接责任人应明确告知其承办机构。
2.机关承办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不得故意刁难、拖延不办。
3.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限时服务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机关工作人员应予受理。
3.凡能即时办结的事项,机关工作人员应无条件即时办结。
4,凡未能即时办结的事项,机关工作人员要主动说明原因,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机关工作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该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材料上报,并积极跟踪,请求尽快办理,上级审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将办结情况转告当事人。
5.机关工作人员如未履行上述规定,将视其情节,对违规人员进行机关效能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辞退。

十六、告诫诫勉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金石镇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
2.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对整改及时、效果好,解除诫勉;对整改不力的,延长诫勉期或作出组织处理。

十七、违规待岗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金石镇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将予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职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岗位后,工作作风仍没有明显转变的,将予调离工作岗位,暂不安排工作,视其表现再作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恢复工作后当年度再被效能告诫的,将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十八、否定报备制度

1.否定报备的范围: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的所有事项。
2.否定报备的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应按照办事内容,对照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被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讲明否定办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在当天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说明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存档备案。
3.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员,在办理业务中,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制度,被投诉一经查实或被检查发现的,按规定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主办:金石镇人民政府  协办:潮安县信息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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